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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

 一、什么是商标撤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办理途径
1、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流程


四、那些商标可能被撤销成功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已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自行改变注册信息的商标,改变商标文字、图形、颜色、形状等
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的行业通用名称
企业防御性注册的商标,非经营或核心类别注册的商标
经营使用不规范的商标,商标未在核定注册类别使用
注册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地址变更导致通知官文收不到


五、证据材料
1、商标相关材料;
2、公司简介及产品介绍;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章;
4、产品实物、店面、大门、厂区、办公区等照片;
5、商标相关产品购销合同、品牌加盟合同、销售额和发票(时间越早越好);
6、品牌推广(广告)资料;
7、公司、产品宣传单张、包装物;
8、所取得荣誉证书;
9、产品检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10、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11、产品发货单据或者服务合同(越早越好,尽可能详细);
12、能证明商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如同行业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在国内、国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13、与商标相关的政府证明文件、法院诉讼文书、公证文书等等证明材料;
14、其他关于商标品牌使用情况的证据。
单一的使用证据往往不能充分证实商标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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