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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

提交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证据材料
1、商标相关材料;
2、公司简介及产品介绍;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公章;
4、产品实物、店面、大门、厂区、办公区等照片;
5、商标相关产品购销合同、品牌加盟合同、销售额和发票(时间越早越好);
6、品牌推广(广告)资料;
7、公司、产品宣传单张、包装物;
8、所取得荣誉证书;
9、产品检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10、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11、产品发货单据或者服务合同(越早越好,尽可能详细);
13、能证明商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如同行业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在国内、国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14、与商标相关的政府证明文件、法院诉讼文书、公证文书等等证明材料;
15、其他关于商标品牌使用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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